“甘肃好人”管理办法 全文

时间:2022/11/10 22:11      来源:甘肃文明网

  关于印发《“甘肃好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明办: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好人”李培生胡晓春重要回信精神,省文明办研究制定了《“甘肃好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甘肃好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教育人、鼓舞人、引领人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对“甘肃好人”的规范管理,在全社会树立争做身边好人、争当时代新人的鲜明价值导向,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和中央文明办关于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甘肃好人”,是经推荐申报、集中评议、会议研究、媒体公示等规定程序产生的“甘肃好人”。

  第三条 “甘肃好人”的管理工作在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办)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市州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推选产生的“甘肃好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具体包括推荐评议、学习宣传、关怀礼遇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推荐评议

  第四条 “甘肃好人”每季度推荐评议一次,由市州主管部门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从市州好人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重点报道宣传的身边好人中推荐申报,再经省文明办组织专家集中评议、省文明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甘肃文明网等媒体公示后统一对外发布,并发放“甘肃好人”证书。对已获得“甘肃好人”荣誉的个人或群体不再重复推荐。

  第五条 “甘肃好人”的推评对象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个人(十八周岁以上)或群体(五人以下)。

  第六条 “甘肃好人”的评议专家由省文明办从熟悉、热爱身边好人推评工作的业界专家、已发布的“甘肃好人”、“中国好人”和街道社区基层代表中邀请担任。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第三章 学习宣传

  第七条 省文明办会同市州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公益广告集中展示、网上展馆云端刊播、年度好人发布活动、参与编写好人传记、组织开展特色活动等方式途径,对“甘肃好人”进行广泛宣传,引导更多的身边人向好人学习,共同营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八条 市州主管部门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网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平台、融媒体中心和道德讲堂对本地拟推荐的“甘肃好人”先进事迹进行挖掘搜集、提炼整理、集中展示,推动形成“甘肃好人”培育宣传的全时全域、高质高效。

  第九条 “甘肃好人”的学习宣传应与文明培育、文明创建、文明实践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一体推进。市州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组织“甘肃好人”代表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开展先进事迹巡讲巡演活动,持续加强“甘肃好人”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作用发挥和正向引导,鼓励和激发他们在奉献社会、服务他人、倡树新风中弘扬好人精神、汇聚道德力量。

  第四章 关怀礼遇

  第十条 各地应在重大节庆活动、重要纪念活动时邀请“甘肃好人”代表参加,把生活困难“甘肃好人”纳入本地党委政府年度慰问看望范围,融入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的生动实践,在礼敬尊崇、评先选优、医疗保健、技能培训、乘车出行等方面给予一定关照和便利,让“甘肃好人”享受更多的礼遇关爱。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结对帮扶生活困难“甘肃好人”,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志愿者为生活困难“甘肃好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省文明办每季度推选一定数额的“甘肃好人”参评“中国好人”,并为入选“中国好人”的“甘肃好人”代发“中国好人”证书,同时推荐个人先进事迹入编《中国好人传》。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各地优先推荐本地“甘肃好人”参评甘肃省道德模范、甘肃省最美志愿者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省文明办对“甘肃好人”实施动态管理,委托市州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相关部门,采取电话问询、定期走访、关爱慰问的方式,及时掌握本地“甘肃好人”的思想动态、职业调整、居所变化、个人存殁等基本情况,认真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政教育等工作,健全完善“甘肃好人”基本情况档案资料,切实履行对“甘肃好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职能作用。

  第十五条 市州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定期组织本地“甘肃好人”积极参加辖区内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甘肃好人”不得以好人名义参与营利性社会活动。如确需以“甘肃好人”名义参加非营利性社会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报备,在经批准同意后参加。

  第十七条 “甘肃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向省文明办提请撤销“甘肃好人”荣誉,收回“甘肃好人”证书,停止和取消其关怀礼遇资格。

  (一)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发表不当言论或违反规定程序产生的;

  (二)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三)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涉黑涉恶活动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

  (七)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对经由省文明办推评入选的“中国好人”,在属地管理上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州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州好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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